2021年深圳高企新政,深圳高企认定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2-0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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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高企认定 
 深圳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资助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
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宁委发〔2020〕1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立专项资助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准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   第三条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附和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四条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第五条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取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资助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资助;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资助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资助;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资助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六条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历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资助。   第七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资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对新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取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近期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近期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资助;近期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不需要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相关文件给予资助。   第十条对既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历经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第二章支持标准中第四、五、六、八条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第七条由市区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分成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以上就是2021年深圳高企新政,深圳高企认定。有想申请高企申报的欢迎咨询鼎圣咨询!深圳鼎圣咨询作为深圳高企申报机构,帮助江苏企业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市高企企业培育入库,高企认定。专业团队,政策熟知,更好的帮江苏企业企业申请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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