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09-15 11:35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工作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发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我市境内注册1年以上,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从事开发生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我国高新技术商品目录》范围内商品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或历经独占许可方法,对其主要商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

  (二)商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我国高新技术商品目录》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取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准、科技成果转化 能力。

  第五条 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商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商品质量检验报告,所在市、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讲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5月份前,企业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市科技局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并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和财政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五)颁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假如干政策》(江府〔2007〕4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扶持。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假如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应当于45个工作日内把变更情形报告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查考核一次,复查考核合格的,继续保持“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复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吊销证书及牌匾;重新达到标准、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

  第十条 本方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江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试行方法》(江府办〔199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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