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09-02 11:52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等销售问题如何规定,一起看看。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的“销售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答: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第三条的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均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所以,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时,销售收入不含视同销售收入。

2.接受境外委托研发问题问: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某项目,境内企业运用自身技术在研发方面发生的支出能否在对其高新资格进行考核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

答: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考核标准与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的考核标准不同。现有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不包括企业受托研发的支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研发费未明确是否包括受托研发的支出。

鉴于上述情形,为有利于促进技术 44 和资金留在境内,鼓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的研发项目,支持境外企业将研发中心设在境内,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的项目,如其附和研发活动的条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考核指标。

3.高新技术企业复核问题问: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附和高新认定条件,主动在不附和条件当年不享受高新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

在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是否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后取消其高新资格?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发现其不附和高新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所以,对于当年不附和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主动补缴税款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税务机关不需再提请复核。

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1.2018 年以后获利的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问题

问:2018 年以后新获利的软件企业是否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 45 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附和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所以,对于 2018 年新获利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于 2019 年及以后年度新获利的软件企业,需等待后续文件再予明确。

2.获利年度在先,附和软件企业条件在后享受优惠问题

问:假如企业 2017 年度已经获利,但是 2018 年度起才附和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九条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如获利年度不附和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附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所以,假如企业 2017 年已经获利,但是 2018 年才附和软件企业条件,需要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也就是从 2018 年起享受“一免三减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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