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昌平高企认定代理机构排名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08-27 09:25

昌平高企认定代理机构排名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附和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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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认定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附和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附和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附和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资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资助,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依据实际情形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取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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