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08-19 11:32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不再组织开展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请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要求,自行选择附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工作。专项报告应纳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系统备案管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3日
附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
提交信息后,专家一对一诊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