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最高可达百万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8-02 11:54

 

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方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 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科技创 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假如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方法。

 

第一条 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韶关市注册,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 务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16〕 32 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本方法所用资金统称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奖补资金),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 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 补方法,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韶关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方法》(韶府规〔2019〕11 号)执行。

 

第三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对历经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最多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奖补资金由固定奖补与财政贡 献增量奖补两部分组成。

(一)固定奖补:规上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补、非规上企业给予 5 万元奖补。此部分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财政贡献增量奖补:依据企业历经认定年度对比上 年度的韶关地方留成数据增量部分计算,封顶额度为规上企业 20 万元非规上企业 25 万元。此部分奖补资金由韶关新区、 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四条极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 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我市的,给予最多 300 万元 的分期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奖补期间仍需为高新 技术企业。奖补资金分两年发放,第一年由固定奖补 10 万元及转移 第一年企业对韶关地方留成数据计算得出,合计封顶 100 万元;第二年依据企业对韶关地方留成数据高于 100 万元以上部分进 行奖补,封顶 200 万元固定奖补 10 万元由市财政承担,其 余奖补由韶关新区、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对获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纳入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打算金入池企业;在 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支持军工企业申报高 新技术企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六条 奖补资金发放条件:

(一)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 用工行为,或申报时已完成整改;

(二)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有效期内,且作为投资主 体在转移完成年度前 3 年内(含转移年度)和完成转移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在韶关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额 度为引入地有关部门可实际查询到的数据。

 

第七条 申报程序。奖补资金不需要申请,由韶关市科学技 术局依据上年度历经认定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形,汇总统计、税务、产业园等单位数据计算奖补额度,在征求相关 单位意见及公示后按资金拨付过程报请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 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由各级财政按权责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过程办理。

奖补资金应在当年度资金下达文件发出后的两个月内予 以拨付,拨付情形市政府将予以全市通报。如资金拨付单位未 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的,市政府将约谈相关主要领导,约谈一个月后仍未拨付奖补资金的,将按规定予以问责。各单位需认真履行奖补资金拨付过程中的数据审核、资金分配、审批等职责, 对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获奖补企业要落实好科技部门跟踪的统计报表, 规上企业还需要落实好统计部门的《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 表制度》,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材料;附和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要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 统”中完成评价及入库工作。

 

第十条 本方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2022 年的相关奖补资金顺延至 2023 年发放。《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 技术企业扶持方法》(韶科〔2017〕76 号)及其实施细则(韶 科〔2018〕22 号)自本方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第十二条 韶关新区、各县(市、区)应当先按本方法进行 全市统筹奖补,另有配套政策的,建议配套奖补额度不高于本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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