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8-02 11:59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和哪些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此前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试行备案管理方法。所以,企业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历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哪些情形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事故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附和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附和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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