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7-26 10:44

  为了建立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附和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商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附和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商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规定定的其他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纳税。而高新技术企业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内。(注:该政策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知晓国家税收法律、行政规定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形。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规定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规定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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