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优惠政策必知点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08-14 15:10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优惠政策必知点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注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企业拥有的专利必须和产品相关;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Ⅰ类专利: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专利查询网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和;软件著作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2、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需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主要情况表”及企业的承诺或三方出具的证明来判断。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受理截至,10月份组织专家评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三年需参加重新认定。重新认定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到期。

(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三、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办发[2010]66号):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020年4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稳定企业长期发展预期,会议决定,对今年底到期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青海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发[2012]69号):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中共西宁市委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措施(试行)》的通知(宁发[2018]20号):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引导奖励15万元,县区(园区)联动配套奖励。

免费诊断

提交信息后,专家一对一诊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