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5-28 11:08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附和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
  (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商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商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商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企业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商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附:申报过程】------------------------------------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过程
  (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企业对照中关村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附和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法详见附件5)。
  企业申请时除需填写上述《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外,各分园管理机构可依据实际需要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分园管委会申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需要重新认定。
  各管理机构将上述经确认的企业名单报送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后,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各管理机构向上述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企业应在证书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各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提出换发申请或提出申请但资格确认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换发证书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与首次申请证书相同,与各分园管委会联系。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更名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各分园管理机构通报,由所在各管理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后重新颁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进入中关村企业统计数据库名单
  企业肯定具有统计登记证,否则即使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无法进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数据库,将会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申请统计登记证详见附件6)。
  登陆中关村官方网站查看中关村企业名录,确认自己是否进入中关村企业统计数据库,假如未进入企业名单,请再与所在区县的分园管委会联系(中关村官方网站: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法详见附件5)。
  (三)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填报中关村统计报表
  进入中关村企业统计数据库后需要积极配合所在行政区的科技园统计所或统计主管部门,遵照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制度按时从网上报送企业统计数据。登陆北京市统计信息集中采集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各区县统计部门会通知企业),出现的一系列统计报表中会有几张关于中关村的统计报表(具体的报表样式详见附件7)。
  所有中关村的企业每年的1月1日开始,要配合统计部门填报上一年度全年的企业生产经营、科技活动、人力资源等统计报表,统计部门会于上年的年底通知企业参加相关的培训。
  此外,规模以上(一般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个月都要配合统计部门填报中关村企业月报统计报表,统计部门会电话通知企业。

 

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别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详见附件2),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其认定由科技部组织各省市自治区科委开展。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一般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相当于北京市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由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各分园自主开展,其认定的标准相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要相对宽松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假如没有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享受不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以及在中关村试点实施的8%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激励试点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其它重要扶持政策措施
  纳入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的企业,不论是否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均可享受在示范区实施的下列政策措施:
  1.科技金融扶持政策。可以申请享受“瞪羚计划”(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计划)、信用贷款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股权质押贷款试点、信保融资试点、集合信托融资计划等有关担保和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参与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获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企业改制和上市扶持资金支持,以及有关企业新技术新商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措施。
  2.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对于获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多300万元的资助;对于主导创制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的企业,每家企业最多给予200万元的资助;可以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中关村开发实验室研发服务;以及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试点等。
  3.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扶持政策。政府每年统筹100亿元重大项目股权投资资金,支持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并依托中关村创新平台,为项目落地和实施提供规划、土地、人才等综合服务支持。
  4.人才扶持政策。历经“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在重大项目布局、落户、住房(人才公寓、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居留和出入境、高端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方面,支持企业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5.政府采购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应用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新技术新商品试点,在政府投资类项目中优先采购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商品。示范区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促进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应用。此外,支持企业新商品应用于重大建设工程,帮助企业解决在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面临的突出困难。
  6.企业并购扶持资金支持。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依据并购的类别、并购舍及的买卖额给予每年最多60万元的资助。
  7.现代服务业试点。支持现代服务企业参与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在完善创新体系、金融支持、市场开拓、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
  8.支持企业买进中介服务。对企业买进信用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法律和财务服务的,给予肯定资金支持。
  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参加认定。第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均可享受。没有取得专利的企业,可以用企业技术秘密参加认定。取消技术专家对企业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准和企业总资产与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的评价。
  10.企业登记等其他政策措施。

 

认定条件如下: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法》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或历经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法,对其主要商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商品(服务)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取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 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附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或历经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法,对其主要商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商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取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附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认定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3、《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科高发[2008]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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