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模比较小,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吗?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5-28 10:56

只要附和条件就可以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并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
  (三)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 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 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商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讲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商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形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开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商品(和服务)收入的讲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形表。
  具体哪些规模?附和条件就可以认定。
  条件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1]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 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方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附和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商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形讲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讲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形讲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附和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 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附和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附和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附和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附和认定条件 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附和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方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依据本方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这个问题,在2016年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中却这个条件限制,国家是历经这个政策,鼓励关注科技研发知识产权的中小型企业申报。 小规模企业只要附和条件,一样可以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假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不明白,可以咨询八戒科技服务。

 

再附上高企认定的硬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或历经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法,对其主要商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2件以上;B、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C、非容易改变商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历经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 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买卖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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