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5-21 10:53

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大致:
  1、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操作:每年年底需要务机关备案)
  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法:先对软件进行检测,到国税进行备案)
  3、企业历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操作方法: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
  4、假如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法:先取得9803类软件认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最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假如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7、其他:包括可以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对企业来讲优势还是很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用途。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历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4、另外,各地还有地方性的不同的优惠和资助政策,比如:
  苏州工业园区:对于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多可一次性获取30万元资助。
  所有资助资金都试行专款专用的方法,全部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商品科技含量提高等科技研发活动。
  扩展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所以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肯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
  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14]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附和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商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规定定的其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
  3、《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63号)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依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试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方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4)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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