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高新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5-19 11:17

1、哪些情形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
  2、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被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请问,高新技术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有哪些特殊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没有特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照现行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执行。

 

4、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附和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依据《认定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附和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附和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附和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6、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哪些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附和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附和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7、新《认定方法》出台后,按照原认定管理方法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还有效吗?
  2016年1月1日前已按2008版《认定方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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