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4-26 11:48
一、支持标准
1.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认定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2.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二、申请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020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2020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企业名称变更2019年未申请的,现已完成变更手续。
4.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迁入我区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纳税满一年。
三、申请材料
(一)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打印);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四、受理时间
网上受理期:2021年4月30日-6月5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2021年4月30日-6月12日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获得证书后迁入龙岗区的企业,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满一年时间,才可申请。
3.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发证机关做相应变更后,才可申请。
4.2018年度已经获得过龙岗区国高认定激励的企业,不能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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