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4-22 11:54

京科发〔2018〕61号

各区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7日、6月29日、8月27日、10月10日。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填报认定信息,并上传知识产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形讲明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递交《认定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三、材料受理

各区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部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汇总报送至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四、名称变更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创业大厦(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联系电话:64874561)。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名称变更申请书面材料: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2.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年报

按照《认定方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五(二)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资格有效期内企业高度关注,按要求于2018年5月28日前及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年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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