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问题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4-16 10:34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问题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问题一:研发费用投入强度

  在没有可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形下,一般企业倾向于减少研发费用的发生,利用较低的研发成本获取较高收益。例如独立开发能力欠缺的情形下采取委托开发方法,前期采取跟随战略进行模仿(仿制药),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正常的行为,前提是附和相关政策规定。研发投入的高低能否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呢 显然不是,例如研发投入分别为5元和10元,但产生的收益均为100元,那么这两种情形下,哪个更有价值?很显然是投入5元产出100元更附和市场行为,但导入到高企指标中,5比100,与10比100,后者研发比例更高,反而得到优待,这样的情形下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指标的合理性。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问题二:研发投入产出的周期性

  研究开发是一个验证可行性的科学行为,面临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新商品的诞生初期以研究开发投入为主,当期并不会产生较大的收益,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周期,一般在半年到五年之间不等,如软件类也许在半年甚至更短,生物医药类也许在5年或更久,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以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进行判断则有些偏颇,背离了政策具有引导性的初衷。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问题三:研发费用构成

  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取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主要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目的在于历经前期的市场调研、技术调研、产业分析等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效益,好的研究开发工作通常会在研究阶段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阶段主要舍及到材料投入、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摊销、检验检测调试费,以及直接相关的辅助费用,如咨询费、知识产权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中相关专利检索费、分析评议费、代理费、诉讼费等与企业研究开发紧密相关的费用是否可以从其他费用中摘出来是值得考虑的。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问题四:委托开发费用

  由前文引出的开发方法,为了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应考虑取消“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买卖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内容,原因在于一鼓励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多维度创新,二是便于财务核算及评价,引导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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