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注意事项汇总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4-16 10:32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注意事项汇总

  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历经复审的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自颁发“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颁发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例如,C企业历经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获取的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即深圳高新资格有效期为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到2013年12月15日。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所以,颁发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而且按规定,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假设C企业在2013年9月提出复审申请,可以看出,在2013年9月15日到12月15日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其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加计扣除优惠可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了明确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还设置了诸如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其他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用途,税法还规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叠加时,企业不需要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但部分企业缺乏统筹考虑,往往只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综合应用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的整体优惠政策,导致税收负担加重。

  特别是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条件之一就是肯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产生肯定金额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但是部分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只享受了15%的低税率优惠,而不主动申请加计扣除优惠,从而多缴了税款。以某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1000×15%)万元;假如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因为增加扣除金额可以直接缩小税基,在税率不变的情形下,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135〔(1000-200×50%)×15%〕万元。所以,当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时,企业应充分利用加计扣除优惠,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区分复审期间与复审合格的税收优惠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何时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所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10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在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效问题。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历经复审之前,在其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及时报送备案材料保证优惠政策落地

  享受优惠税率的深圳高新企业需要及时报批。

  例如:A企业已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时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试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试行备案管理。同时,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关于实施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有效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所提取的上述材料肯定是作为税务机关审查企业是否附和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也即是否仍附和减税、免税条件的依据。所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算清缴期间附和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各项备案材料,保证减税、免税政策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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