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4-16 10:25

 

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

  科技成果具有三层含义:历经研究开发所产生;具有实用价值;历经鉴定、验收、评估、评价等路径是成熟的结果,科技成果与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不能混同,一项科技成果也许是多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工作指引中并未对此详细阐述,导致技术专家在评价时不能准确判断。另外企业的核心在于获取收益,而不能照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有关条款,应结合企业实际,依据不同行业属性和不同规模进行分类评价,举例如新药类企业、农业深加工与软件开发类企业对其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时就不能容易用数量进行评价。因为本项在评分环节占据了30分,所以企业对此争议很大,因为误判而导致部分新兴产业企业无法历经认定。

  在新的认定方法出来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20分,组织管理水准为30分,笔者倾向于征求意见稿,因为只有组织管理水准才是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也是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动力。企业不是所谓成果产生的主体,科技成果一词多见于大学科研院所,对于企业而言既陌生又无法理解,认可度较差。既然前置的科技成果无法认可,那么后面所讲转化数量及转化形式更是五花八门,导致很多争议。设置此项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让企业去做科技成果转化,目的和手段的逻辑关系不能倒置,否则就是背离了政策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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