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和复审管理政策问答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4-0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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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和复审管理政策问答 国内外商标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补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前言

为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细化了认定标准,简化了认定程序,加强了监督管理。为方便广大企业更好地知晓和运用此项政策,科技部火炬中心编写了本问答,为政策实施提供参照。政策的具体执行以职能部门的解释为准。

 

目录

1.政策修订

2.认定条件

3.附件材料

4.中介机构和专家

5.享受税收优惠

6.监督管理

 

政策修订

1. 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背景是哪些?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认定方法,联合成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具体认定工作。认定方法实施8年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良好,但随着形势发展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滞后,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二是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新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三是认定程序有待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持续增长动力,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认定方法,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

2. 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原则是哪些?

答:此次修订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高新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同时限制落后技术。三是坚持扶持“双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过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3. 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对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哪些用途?

答:实施新的高企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新的增长点,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

4.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取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取知识产权的方法。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历经技术转让等方法获取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5. 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答:作为认定方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亦作了相应修订,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点明显的内容,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商品内容。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也许去除产业类、商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认定条件

6.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和哪些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7. 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8. 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答: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依据自己企业情形查找。

9. 企业对知识产权具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取知识产权的方法。

10.2015年(含)以前已获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之前获取认定时已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假如企业之前获取认定时使用的是按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不能继续使用。按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次数限制。

 

11. 假如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类知识产权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

12. Ι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答: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13. 已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答: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假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14. 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围计算,不征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假如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附和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15.“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这个183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自然日。

16.假如企业月初科技人员数为20人,月末时为22人,其中2名是新进人员,那么在统计月平均人数时,是不是能把这新来的2名算进去?

答:首先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判断2名新进人员是否附和统计要求,假如附和,则可以计入当月平均人数,反之则不可计入。

17. 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不包含。

18. 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无论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19.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在2016年申请高企认定时,能否计算入2013-2015年的研发费用投入?

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20. 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处理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确认。

21. 技术诀窍是否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据?

答:不可以。

22.“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具体是指哪些?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例如:众创空间,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23.“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否专指是高校?企业是否可以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对象?

答:研究开发机构不专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业等。

24. 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商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答:几个成果转化的就计算转化几次,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商品或服务只能计算一次。

25. 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答:按0分计算。

26. 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答:负值按0计算。

27.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都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都可以。

 

附件材料

28.“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中的“反映技术水准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答:“反映技术水准的证明材料”是指知识产权证书后面的专利讲明页。

29.“研发活动讲明材料”是指哪些?

答:研发活动是评判高企的重要指标,需要企业提供做了哪些研发活动的讲明,如项目立项证书,成果验收报告,查新报告,专利等研发活动的辅助证明材料。

30.“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要求的验收或结题报告,是肯定的吗?

答:是肯定的。

31. 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员名单是否按照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底的人数提供?

答:科技人员名单应按照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定义,而且已计入科技人员总数的人员提供,包括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中介机构和专家

32. 企业如何判断中介机构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

答:企业有权利要求中介机构出具附和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33.中介承担任务当年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比例要求,但任务完成后人员比例不达标,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是否还有效?

答: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时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要求,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就有效。

34. 外省中介机构的条件如何确认?

答:企业无论选择本省还是外省的中介机构,都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企业有权利要求外省中介机构出具附和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35. 中介机构条件中“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是否含20人?

答:包含20人。

36. 对中介机构纪律中“严重失误”如何界定?

答:“严重失误”是指中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产生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并对企业申请高企认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错误。

37. 财务专家评审表中的定性评价指标,是否是一票否决项?

答:不是。

 

享受税收优惠

38.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试行备案管理方法。企业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历经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监督管理

39.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材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取资格后每年报送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义务,即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形报表。

40.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方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方法重新认定。

41. 哪些情形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

42. 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3.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附和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依据认定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附和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附和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附和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44.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附和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附和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5. 如何对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进行举报?

答: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认定机构“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地方认定机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各组成单位的门户网站均设有独立的举报信息或电话,对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联系地方认定机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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