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管理办法 成科字〔2020〕23号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3-19 11:14

成都市<a href=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管理方法 成科字〔2020〕23号' src="../../uploads/allimg/210319/15Y250X53I40-160S.jpg"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为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创新管理能力、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及商品研发,进一步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是指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激励用途,对我市历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方法和标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支持对象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

(一)首次认定历经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注册成立起,第一次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重新认定历经的高新技术企业:曾经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交申请并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且建立了研发打算金制度、设立了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二)2019年(含)后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按要求完成科技部门火炬报统及核对;

(四)企业自认定历经高新技术企业的12个月内提出补助申请。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法。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首次认定历经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市)县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补,其中市本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补。

(二)重新认定历经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市)县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其中市本级给予5万元奖补。

第八条 对外地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后,经重新认定历经的,按照本方法给予奖补。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的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指南,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申请单位登录“成都市科学技术局”(cdst.chengdu.gov.cn)进入《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后获取资助申报资格。

(三)获取申报资格的单位在《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上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书;

2. 附件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已报送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报表》和《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形报表》;重新认定历经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供研发打算金制度建立情形及证明材料、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形及证明材料、近三年研发投入情形及证明材料;

(4)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单位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后,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历经后,上报市科技局。

(五)市科技局受理资助申报后,审核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成财制〔2019〕2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六)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的经费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支持的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关统计及高企运行情形登记,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税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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