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3-19 11:28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快引育新动能,完成高企倍增目标,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一章认定资助

第一条 对首次历经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

第二条 对连续历经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150%进行匹配。

第三条 对高企资质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历经认定的高企,资助15万元。

第四条 由外省市整体(注册、税务、统计)迁入高新区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附和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的迁入高企,额外再给予最多30万元资助。

第二章 培育资助

第五条 对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第六条 入库后首次历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七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八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三章 引育资助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产业园、联盟、协会等各类第三方机构积极引进外省市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最多给予20万元资助,每家第三方机构每年最多资助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各类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积极培育、服务高企。对载体内有效高企,每年按照1000元/家标准予以补贴;按照载体年度净增高企的数量,最多按2万元/家标准进行资助,每家年最多资助2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与高新区其他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资助期为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本政策有效期内假如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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