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黑科规﹝2019﹞6号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3-18 11:24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黑科规﹝2019﹞6号

为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假如干意见》(黑发〔2018〕34号)和《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黑政规〔2018〕18号),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加速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附和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育成条件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注册及纳税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内,2008年以来未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

2.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具有肯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准及规范的财务管理,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且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标准,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准、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得分应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

8.假如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则须历经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

9.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0.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高新技术企业育成条件:从入库当日起,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方法

(一)对入库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3%计算入库奖补额,入库奖补额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奖补,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奖补。

(二)企业达到育成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据育成时间按以下方法奖补:

1.对入库之日起不满1年育成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5%给予育成奖补,育成奖补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补,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奖补;

2.对入库之日起满1年、不满2年育成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4%给予育成奖补,育成奖补额不足8万元的按8万元奖补,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奖补;

3.对入库之日起满2年、不满3年育成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育成奖补,育成奖补额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奖补,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奖补。

(三)对当年首次申报可直接认定的企业,不作为入库企业,按认定程序组织直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按当年育成企业标准进行奖补。

(四)同一户企业不得重复入库培育并享受入库、育成奖补,且育成或直接认定奖补最多享受一次。入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育成的不得享受直接认定奖补。

(五)奖补资金依据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同,分别由省、市(地)联合出资,各占50%。市(地)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由地方统筹执行。

省、市(地)联合对入库企业进行培育指导,宣传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券、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认定等政策,科技计划、创业投资、研发平台、人才计划、知识产权等政策重点向培育企业倾斜,提供信息咨询、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检验检测等服务支撑,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四、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企业入库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试行常年申报、分批受理、集中审核的方法进行。

1.企业申报

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历经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形讲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形讲明书);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审核与评审

各市(地)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申请入库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推荐名单,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企业的技术指标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相关条款执行),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评审,并视情形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所需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一并列支。

3.公示公告

拟入库名单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告。企业入库培育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有效。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报告;变化后不附和本方规定定条件的,予以终止培育。

(二)企业育成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从入库当日算起,在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且企业诚信情形良好。

2.育成企业名单(含直接认定企业)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告。企业育成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有效。

(三)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奖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市(地)负责落实本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育成企业的奖补政策。

五、监督与管理

(一)省科技厅负责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日常运行管理、服务;负责企业入库、育成及绩效等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

各市(地)科技局会同本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措施的出台、宣传;组织、审核、推荐企业入库及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落实本级政府配套资金奖补等培育措施及加强资金监管。

(二)入库企业获取的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提高研发人员比例、企业R&D(研发)投入、获取核心知识产权,补齐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短板。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累计两年未按要求更新企业年度数据的;

4.从入库当日起三年内仍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5.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附和本方规定定培育条件的。

(四)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材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五)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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