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与奖励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3-15 11:46

 

政策依据: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清府〔2018〕5号)

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应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附和清远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无违法记录和重大负面报道,无重大安全事故和失信行为。

认定标准

①.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落户资助,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落户本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2)工商和税务征管关系肯定已经变更到本市,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还须在市统计局办理入统手续;属于跨省市迁入的,须已办理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

②.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资助,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或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2)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须是2017年4月28日起新落户本市,须经市经信局备案登记。须持有与所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签订唯一的《项目授权委托书》。

(3)申报须在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申报资助成功后提出。

(4)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须注册在对应的孵化器内。

资助标准

①.对引进落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②.对引进落地的广东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资助30万元。

③.对在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用途的社会力量,一次性资助1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落户资助,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清远市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落户资助申请表》(附件1-1);

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文件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④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⑥纳税证明复印件;

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文件复印件;

⑧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以上材料加盖公章。

2.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资助:

1.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①《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备案登记表》(附件1-2);

②与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签订的《项目授权委托书》(附件1-3);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④社会力量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公章。

2.申报: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资助申请书》(附件1-4);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项目授权委托书》(附件1-3);

④企业或社会组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⑤《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汇总表》(附件1-5);

⑥引进的各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文件复印件;

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⑧纳税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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