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省东营市商标奖励、专利资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汇总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3-13 15:48

本文整理了山东省东营市及各辖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津县、广饶县)专利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资助、两化融合贯标资助等知识产权资助政策。

因为政策具有即时性,请以各地政府机构、科委网站最新公告文件为准,本网站会不定期总结发布各地最新政策,仅供参照。

2020年山东省东营市商标资助、专利资助、知识产权贯标资助、<a href='http://www.gaoxinsq.cn' target='_blank'><u>高新技术企业认定</u></a>资助政策汇总

东营市

国内专利: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未享受国家费用减缴政策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已享受国家费用减缴政策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

国外专利: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取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

依据:东营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方法(东知保字〔2019〕13号)

商标、品牌: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取我国名牌商品、我国驰名商标、我国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获取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获取山东名牌商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资助。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多标准资助一项。

国外商标: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对历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补助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4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50万元。对民营企业取得境外专利、商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多50%给予财政补助,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多到80%,每个企业最多补助50万元。

两化融合:对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

依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东发〔2017〕15号)

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支持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其我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

依据:东营区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东区政办发〔2019〕32号)试行两年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

知识产权贯标:推进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培育知 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 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同一年度获取多项认定的,按最多级别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对历经《企业知识户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对被认定为我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给予2万元资助。

专利: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涉外授权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2个主要发达工业国家和地区),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对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授权超过15件的,给予20万元资助;申请超过20件、授权超过10件的,给予10万元资助;申请超过15件、授权超过5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取我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取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取东营市高价值专利给予等额资助(单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取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最多奖项给予套资助,不重复配套资助)

依据:《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假如干意见》(东开管发〔2017〕58号)

商标、品牌:支持品牌商标建设。鼓励艰务业企业创名牌,提高 企业知名度。凡新获取“我国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新获取“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 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不包含复评后的商标、 名牌。新历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服务业企业,依据东营市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规定定给予同等资助。

依据:《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假如干政策》(东开管发〔2017〕5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利津县

专利:鼓励全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含在本县申请专利的外来投资者)申请专利。按照 PCT 专利申请 5000 元/ 件、授权发明专利 3000 元/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500 元/件的标 准,对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清零”行动, 对企业授权的首项发明专利,给予 6000 元一次性补助(该项发明 专利不再享受 3000 元/件的补贴政策)。年度内,对发明专利申请 受理达到 6-8 件的专利权人,给予 6000 元一次性补贴;9 件及以 上的,给予 8000 元一次性补贴。年度内,对发明专利授权达到 3-5 件的专利权人,给予 1 万元一次性补贴;6 件及以上的,给予 2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累计有效发明专利达到 10-14 件的专利权人, 给予 3 万元一次性补贴;达到 15-19 件的专利权人,给予 4 万元一次性补贴;达到 20 件及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贴。假如年度内专利补贴与累计补贴同时满足,按照最多标准补贴, 不重复补贴。

贯标: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 — 5 — 下简称“贯标”),创建各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 培育企业。按照历经贯标认证的企业 10 万元,专利试点(示范) 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国家级 10 万元、省级 5 万元的标准, 对实施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依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利发〔2017〕18号)

高新: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给予10万元资助的同时,县财政给予10万元资助。(利发〔2018〕1号)

两化融合:对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

商标、品牌:加快“品牌强企”建设,对新获取我国名牌商品、我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获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获取山东名牌商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取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获取国家、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转型优胜企业等称号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利发〔2017〕19号)

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对历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补助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4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50万元。对民营企业取得境外专利、商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多50%给予财政补助,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多到80%,每个企业最多补助50万元。在落实上述市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对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5000元,对注册国内商标的,每件补助500元。(利发〔2018〕1号)

加强质量品牌建设。选择重点产业,筛选确定一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政策倾斜。对新获取“我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我国名牌商品”“我国驰名商标”,补助20万元。新获取“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商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和“山东省重点培育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补助10万元。对获取区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商品的企业,补助10万元;对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补助5000元;对注册国内商标的,每件补助500元。(利发〔2017〕16号)

依据:支持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广饶县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当年历经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专利: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 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对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0 件及以上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时间按 五年一次给予资助,每次资助 1 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用。鼓励企业绘制专利、 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20%给 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当年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当年我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40%贴息;一个年度贴息最多不超过 20 万元,贴息期限 2 年。

本意见自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依据: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假如干意见(试行)(广政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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