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中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长沙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补办法》印发啦!奖励丰厚!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3-11 11:24

长沙县中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助10万元,《长沙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补方法》印发啦!资助丰厚!
关于印发《长沙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补方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补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县科学技术局 长沙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1、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创新技术水准,依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县工业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长县政发〔2020〕6号)以及长沙县财政资金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奖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科技创新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奖补资金。

2、奖补范围、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 奖补范围

在长沙县注册(不含长沙县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第五条 奖补类别

1、创新资助。

2、高新技术认定资助。

3、R&D经费投入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创新资助。

①对新获由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企业,一次性资助40万;

②对新获由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研发中心、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③对新获由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市级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高新技术认定资助。

①中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②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三)R&D(研发)经费投入资助。

①对当年R&D(研发)经费支出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1亿元)-5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②对当年R&D(研发)经费支出1000万以下,研发经费投入占比大,技术成果产业前景好,但发展过程中遇到难题和困难的县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实际情形可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奖补的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奖补申报。

县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后,由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获取的奖补类别自主申报。

第八条 奖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创新资助

①《长沙县企业创新资助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获取相关级别科技部门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认定资助

①《长沙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④提供加盖公章的上年度《企业年度利润表》、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统计表。

(三)R&D(研发)经费投入资助

①《长沙县企业R&D(研发)经费投入资助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提供上年度加盖公章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形表 》(统计年报表107-1、107-2)、《企业年度利润表》。

第九条 奖补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县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奖补项目审核汇总。

(二)对申报的奖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联审。

(三)县科技主管部门与县财政部门会商后提出拟奖补名单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奖补公示

经审定后的奖补名单及资金安排计划,由县科技主管部门在《星沙时报》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拨付资金。

4、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

奖补资金由企业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使用范围可由各企业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监督

获取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套取、骗取资金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并纳入科研失信管理名单。

5、申报受理科室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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