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 扬科发﹝2018﹞148号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3-10 11:39

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操作细则 扬科发﹝2018﹞14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科技创新,获取知识产权,推进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历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第四条 资助资金为每家企业30万元(含市财政安排的高企入库先期培育资金),自高企认定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每年度资助10万元。依据《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试行)》(扬财规〔2018〕3号),入库企业获批高企的,自高企认定当年起,将30万元资助资金扣除已拨付的市培育资金后,在3年有效期内分批资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资助:

(1)在高企有效期内被取消高企资格的;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

(3)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的;

(4)连续2个年度未获取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5)连续2个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达不到高企认定条件的;

(6)3年有效期到期不再申请高企认定的。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形报表填报失误,造成企业未能获取当年度高企资助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虚报年度发展情形报表有关数据的,一经查实,取消年度资助资金。

第六条 资助资金不需要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认定文件、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形报表,各地区科技、财政部门提供的企业发展现状及研发项目辅助账等情形,对附和资助条件的企业拨付年度资助资金。

第七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追回骗取的资金。

第八条 2017年及2016年第4批尚未兑现资助资金的高企,按本操作规程兑现。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费诊断

提交信息后,专家一对一诊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