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通过高企认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3-05 11:45

目前我市开展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历经之后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

厦门市企业历经<a href='http://www.gaoxinsq.cn' target='_blank'><u>高企认定</u></a>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历经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新税规定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厦门岛内)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厦门岛内)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获取政府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将对历经国家级高企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最终资助以修订后正式公布的扶持措施为准)。另外我市各区(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区)对辖区内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2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区级配套扶持措施解释权归各区相关部门)。

三是享受更极力度的研发费用补助。我市所有向税务机关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高企,可申请上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非高企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四是享受政策倾斜支持。高企还可享受骨干员工落户政策、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倾斜支持。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须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高企资格期满当年内,在历经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企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历经重新认定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历经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之后,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首次备案为市级高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最终资助以修订后正式公布的扶持措施为准),火炬、思明、集美、海沧、同安、自贸区等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每家企业仅资助一次(区级配套扶持措施解释权归各区相关部门);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可申请研发经费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多可达到250万元。

同时附和市高备案条件和国高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市高和国高,历经后可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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