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2-26 11:40
依据高企认定方法,在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上,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不限次数。
举个例子:
A企业具有1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著并于2016年顺利历经高企认定,其后,A企业的子企业也想认定高企,则这1项发明专利可以变更申请人,在子企业认定高企,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5项实用新型专利和5项软著均不可在高企认定中继续参与评分了。
假如A企业2016年历经高企认定,那么2019年该企业参与重新认定时,也只有这1项发明专利属于Ⅰ类可以在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都不可以。
同时还要注意,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使用。
例如:A、B两家企业共同为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的权利所有人,A企业在2018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B企业在2019年申报高企时不可再使用该发明来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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