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麻涌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2万元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2-26 11:26

东莞市麻涌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5万元,<a href='http://www.gaoxinsq.cn' target='_blank'><u>高新技术企业认定</u></a>资助12万元
关于印发《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

《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20年9月11日召开的今年第27次党委会议讨论历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打造创新驱动“升级版”、建设科技创新活跃的东莞西部中心的工作部署,发挥临港创新带状发展,优化创新布局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提高麻涌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影响力,依据《麻涌镇推动全域创新战略争当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排头兵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镇财政2019–2021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三年共6000万元的麻涌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镇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用途。

第二章科技精准招商计划

第四条重点科技工程资助。对建成或落户我镇科技园区,视经济效益、科技产出、企业孵化的情形,对效益好、质量优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形式报镇党委会议审议,给予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由村(社区)集体物业改建的重点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对项目所在的村(社区)一次性给予最多150万元的资助。原则上,要求研究院项目应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低于1项,申请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10件;科技园区项目应发展孵化企业数不低于15家,且已申请或具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占孵化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园区内孵化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工业园区升级资助。

(一)孵化器评定资助。对社会主体新建或改造并经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一性次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资助资金。

(二)入孵高企租金补贴。对科技园区内的入孵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后连续18个月按其实际承担租金的50%;对科技园区新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入驻园区后连续18个月按其实际承担租金的50%,单个企业最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引进科技企业资助。对新落户我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并从迁入年度起后一年连续两年按其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比例给予每年最多1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企业提档攀升计划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提高资助。

(一)规模效益突破资助。在我镇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且具备营业收入和税收增长幅度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档次给予资助:

1.对成长为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25%、2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多5万元的资助。

2.对成长为营业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20%、15%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多10万元的资助。

3.对成长为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8%、12%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多12万元的资助。

4.对成长为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5%、1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多15万元的资助。

上述规模效益突破资助与本细则的第二章第六条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二)自动化改造补助。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自动化技术改造升级,以减少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过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优质率的。对设备和技术投入投资额超1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多资助30万元。凡已获取省、市相关技术改造支持资金的项目,我镇将不予重复资助。

(三)小上规资金资助。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范围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八条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资助。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首次认定企业和重新认定企业)并历经镇级科技部门审查、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对历经评审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资助12万元;对历经评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一次性7万元的资助。

(二)企业科技成果认定奖。对获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企业,再给予资助50万元和25万元。对获取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取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再给予资助50万元和25万元。

(三)企业创新平台认定奖。对认定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省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市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于已认定的创新平台,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资助资金。

第九条优质企业上市发展资助。

(一)主板市场上市资助。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买卖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0.25%比例给予最多不超过250万元的资助。

(二)股转系统挂牌资助。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历经全国股转系统直接融资方法实现融资的,按首次融资金额0.5%比例给予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科技树标提质计划

第十条重点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产学研项目等项目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1:0.25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且镇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配套资助资金按市财政实际到位资助资金的进度进行拨付。对于列入市、镇“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资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配套。对列入国家、省、市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1:0.25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市镇联动,我镇每年可择优推荐1-2个市镇联动项目,按《东莞市核心技术攻关“攀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东府办〔2017〕114号)文件要求,分期拨付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多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促进资助。

(一)专利促进资助。依据“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原则,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以及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给予资助,按照其所获取的各级资助总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标准核定具体资助金额。

(二)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附和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研发投入促进资助。

1.年度研发投入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20%(含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30%(含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资助。

2.年度研发投入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15%(含1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资助;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25%(含2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2万元的资助。

3.年度研发投入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资助;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10%(含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20%(含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4.年度研发投入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www.aipunajie.com

上述镇级研发投入资助资金结合市有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资助”执行。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业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上报镇创新办。

第十五条 由镇创新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附和资助资助条件的,提交到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历经后给予资助资助。

第十六条因项目评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该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助资金的,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3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资助资助。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获取的资助资助资金肯定试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纳入财务科目管理。

第十九条假如当年实际支出超过2000万元预算的,需报镇党委会议确认是否给予追加。如确认不追加的,可依据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法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资助的金额。

第二十条 资助资助资金使用肯定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和资助:

(一)不附和国家产业政策,或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假如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但对申请“小上规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条件放宽,对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国家一套表年报填报情形不列入到不予资助条款的范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镇党委会议可依据企业对我镇的综合贡献和工作需要,对企业所获资助资金进行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镇创新办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时间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麻府办〔2019〕15号)和《关于对<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麻府办〔2019〕79号)同时废止。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科技政策,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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