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若干实操要点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2-26 10:57

​<a href='http://www.gaoxinsq.cn' target='_blank'><u>高新技术企业认定</u></a>假如干实操要点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发〔2007〕40号(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试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财税〔2008〕21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203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

国税函〔2010〕157号(过渡期优惠)

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财税〔2014〕85号(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假如干税收政策)

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方法)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企认定指引)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高企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所得税年报)

财税〔2018〕76号(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法)

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延长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讲明)

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讲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二、政策要点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和哪些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2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3.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答: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依据自己企业情形查找。

4.企业对知识产权具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取知识产权的方法。

5.2015年(含)以前已获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之前获取认定时已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假如企业之前获取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不能继续使用。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3次数限制。

6.假如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Ⅱ类知识产权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

7.Ι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答: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8.已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答: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假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9.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围计算,不征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假如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附和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10.“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4这个183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自然日。

11.假如企业月初科技人员数为20人,月末时为22人,其中2名是新进人员,那么在统计月平均人数时,是不是能把这新来的2名算进去?

答:首先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判断2名新进人员是否附和统计要求,假如附和,则可以计入当月平均人数,反之则不可计入。

12.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不包含。

13.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无论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14.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在2016年申请高企认定时,能否计算入2013-2015年的研发费用投入?

答: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可以依据会计准则制度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15.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处理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确认。

16.技术诀窍是否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据?

答:不可以。

17.“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具体是指哪些?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例如:众创空间,检验检测5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18.“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否专指是高校?企业是否可以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对象?

答:研究开发机构不专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业等。

19.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商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答:几个成果转化的就计算转化几次,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商品或服务只能计算一次。

20.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答:按0分计算。

21.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答:负值按0计算。

22.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都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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