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2-24 15:41

余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快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本方规定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名录库。

第三条 余姚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 入库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企业肯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余姚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为查账征收;

(二)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在其主要商品(服务)技术领域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附和其中一条:

1.具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2.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受理同时具有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

3.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

(五)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对研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申报入库的前一个年度研发项目(或新商品)需3项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如下: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建立了技术(新商品)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相关研发活动和制度;

(七)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请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依托宁波市高企申报网进行集中受理。各乡镇(街道)、宁波中意生态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形讲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员清单);

5.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总收入明细表、主要商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6.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会计年报、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形);

7.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二)入库审核公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依据申报条件、结合实地抽查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附和本方规定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入库年度即为培育起始年度,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经审核公布后入库的企业给予肯定的入库资助,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同时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资助额度及方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乡镇(街道)、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共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联动培育机制。

第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依据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定期上门走访、重点帮助辅导,并进行日常跟踪分析,促进企业尽早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对入库企业在申报认定各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市科研攻关项目立项中进行适当倾斜,鼓励入库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加强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大产业规模,强化高新技术商品导向,加快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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