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甬科高〔2020〕100号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2-23 10:59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方法 甬科高〔2020〕100号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宁波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攻坚行动方案》(甬自创办〔2019〕8号)和《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准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有效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规模快速壮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纳入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高新技术企业。

奖补资金事后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认定的企业(以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为准)。

本方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依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要求历经认定的企业(以宁波市科技局发文为准)。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奖补政策

第六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附和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未列入宁波市科研诚信异常目录。

(三)分别附和本方法第七、第八条政策规定条件。

第七条 对政策支持年度(指政策兑现年度的上一年,下同)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以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分类给予以下资助:

(一)对首次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助;已享受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认定资助的,不予资助。

(二)对重新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三)对政策支持年度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历经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对政策支持年度宁波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有效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属于首次历经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视同首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助,已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的补差资助。

第三章 资金审核、拨付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方规定定和有关申报、认定文件材料,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在市科技局外网公示,公示时间很多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受补助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企业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追缴其获取的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按照《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法实施期限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支持年度为2020年度至2022年度。

免费诊断

提交信息后,专家一对一诊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