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及批次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2-0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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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2020年江苏省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相较2019年今年在企业及地方科技部门存在一些变化

  对于企业

  1、省受理截止日期延迟,三个批次分别为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15日。通知中明确强调“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

  2、取消附件《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3、明确强调材料要原件彩色扫描

  4、取消刻录光盘。

  5、纸质材料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报送地方科技部门(具体以地方通知为准)。

  6、明确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附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7、历经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形讲明。

  (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于地方科技企业

  1、增加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

  2、现场核查工作延迟至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附和申报要求等情形的企业,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正式行文提请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12),签字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查

  4、增加附件13: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形汇总表》。

  5、附件12与附件13可延迟报送,最迟不得晚于10月30日前邮寄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6、将签字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形汇总表》、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形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

  7、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历经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

  通知详情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7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7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认定方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15日,申请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形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申报程度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附和条件的,按照《认定方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打算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历经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注册信息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历经。注册历经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历经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注册)。完成注册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历经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可以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且提交的知识产权要附和《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此处较2019年取消《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企业要确保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历经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企业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相关证明材料肯定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5),连同申报材料网上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此处较2019年取消光盘)。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完整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企业同时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地方汇总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历经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按批次由系统生成并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形汇总表》(附件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附件4)。

  2.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附和要求出具意见,尤其对企业提交的II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把关,切实避免重复使用,对系统生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附和要求,并在系统中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附和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附和要求出具意见,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形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出具意见,并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所属税务机关是否准确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与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确保无误。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在10日内确认无误、附和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历经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肯定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现场核查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要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对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延迟至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各地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12),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形汇总表》(附件13),签字盖章后可与推荐函等上报材料一并提交,也可依据各地实际情形延迟提交,最迟不得晚于10月30日前邮寄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将签字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形汇总表》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附和申报要求等情形的企业,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正式行文提请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五)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形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于受理截止时间前统一邮寄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过程和服务方法,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历经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附和《认定方法》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附和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申报材料附和本通知要求。

  (三)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确保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完全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假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方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方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舍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试行全过程网上办理,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不需要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要开辟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备查,未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销毁。

  (五)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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