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1-27 11:24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范围 附和《认定方法》的第十一条规定。 (二)申报时间 2021年我省将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2个批次。第一批企业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20日。第二批企业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材料截止时间7月20日。 (三)申报程序 1.企业依据《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附和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2.申请企业可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申请材料。 3.企业应选择附和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已报备的附和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可在省科技厅网站上查询。 4.企业按《工作指引》第三点第三条要求打算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假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方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 企业肯定在申报截止前10日内,在“高企工作网”上完成申请材料填写和打印,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至少一份材料专项审计为原件)、纸质申报材料扫描的光盘一式四份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纸质材料报送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网络数据。 企业应利用15M的网络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形讲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文件。 6.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后汇总,于5月31日、7月31日前将认定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2)加盖市科技局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同时抄送一份至所在地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需填写《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表》(见附件3)纸质材料1份及电子版上报省科技厅。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认定方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方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2021年附和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将于3月份公布。 三、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规范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高新技术企业应历经上述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归集。 四、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依据《认定方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附和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附和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21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集中受理三个批次,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底、6月底和9月底。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天前,将更名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企业名称变更情形的,均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五、企业年报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历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形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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