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依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方法》第二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附和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4.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三)资助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本资助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 4.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住所变更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因名称变更,须出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过程 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形,由区统计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企业名单;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形,由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