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依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方法》第二条,“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附和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未获取过本类资助; 3.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方法》文件印发之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 3.本资助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过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