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关于知识产权说明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1-16 11:12

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知识产权须在我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我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不能是个人(老板、法人都不行)。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为Ⅰ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为Ⅱ类。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企时,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取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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