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关于解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1-14 11:34

 

 

 
 
 
 
 
 
 
 
 
 
 
 
 
 
 
 
 
 

通 知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税金融局、科技局,厦龙协作区财税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方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岩委发〔2019〕4 号),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解释如下:

 

1、对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的企业,执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方法》,对入库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最低20万元、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历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奖补资金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共同分担(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5:4:1比例共同分担)。

 

2、对不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直接申报并历经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执行《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岩委发[2019]4号),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的解释权归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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