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条件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1-12 11:48

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肯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准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具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具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历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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