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监督管理问题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0-26 16:36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材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取资格后每年 报送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义务,即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 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 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形报表。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问题,认定方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 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方法重新认定。 哪些情形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 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附和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依据认定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附和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 核。复核后确认不附和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附和认定条件年度起已 享受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 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经认定机构审核附和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 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附和认定条件的, 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如何对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进行举报? 答: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认定机构“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 举报”。地方认定机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各组成单位的门户网站均设有独立的举 报信息或电话,对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联系地方认定机构 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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