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后的现场核查有哪些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0-26 16:4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现场核查 从目前获取信息看,绝大部分在现场就被否的以及模棱两可,问题集中爆发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何证明收入是高新收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历经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商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实务中,假如企业卖的是商品,且商品是委托他人加工,但企业又是以买进的形式从受托方取得,而后再加价销售。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商贸行为”,无法证明所销售的商品为“自产商品”。 假如企业提供的是服务,则会要求讲明服务的核心技术是哪些,核心技术是否在《技术领域》内。假如企业是在现有成熟技术的基础上,额外附加个人创意为客户提供服务,就很难提供属于自己且又附和《技术领域》内的核心技术。 2、如何证明高新收入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方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于企业的主要商品(服务)形成的收入,需要企业描述取得的知识产权和商品(服务)的关系。假如知识产权是软件著作权,还也许会要求企业提供软件运行的截图。假如企业只是历经中介帮忙“做”了一些软件著作权,想历经认定无异于“痴人讲梦”。 3、如何证明发生的研发费用。尽管企业提交的材料已经包含了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但在现场检查时,也会看企业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假如企业在会计科目中根本没有设置“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科目,就无法证明报送的研发费用真的就是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不达标,申请高新必然会被否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税务核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假如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年肯定满足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也正是税务日常稽查所关注的要点。 1、高新收入。政策要求,企业在享受优惠年度,需提供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讲明,当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收入的界定参见上面分析。 2、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形。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183天以上。 3、研发费用。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且还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材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4、留存备查材料。指标附和要求,也并不表示着企业就肯定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材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材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材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形、财务核算情形、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附和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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