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几个税务问题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0-20 15:00

如今大伙都已经普遍意识到,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取很多政府补贴,给企业带来很多利处,同时也可为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当然在做减免税收的同时应该关注其中的涉税风险。现在给大伙分析下高新技术企业常见的税务问题,供相关企业参照(具体细节应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其享受优惠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9、2020和2021年。

 

2、高新技术企业汇缴时都要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形及明细表》吗? 依据《部分表单及填报讲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形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所以,只要是在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是否享受高新优惠, 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形及明细表》。 3、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附和软件企业优惠条件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优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附和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重复享受15%税率后再减半征税。所以不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哪些?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附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优惠吗?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附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即企业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6、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依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 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资格的年度。如某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则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7、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资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资助,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依据实际情形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取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理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我国境内试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上述技术人员是指:(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商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过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商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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