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10-19 16:07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法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附和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法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增值税篇 01、软件商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商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商品或将进口软件商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后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试行即征即退政策。 0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温馨提示:以上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优惠政策,附和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 个人所得税篇 0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依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资助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实际情形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取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0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资助分期缴纳个税 依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资助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资助,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依据实际情形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取股权资助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下面就一些热点问题给予大伙解答!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法。企业应当依据经营情形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附和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附和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历经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第九条 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历经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哪些税率进行预缴?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一、……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历经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附和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附和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可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如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所以,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依据自身情形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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