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申请指南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18-11-28 11:06

  

  一、审批内容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出库、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在2017年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库内企业(出库企业);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五)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均为原件;

  (六)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七)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6月03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6月12日—2018年06月22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1.《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请附件1中企业自查,若属于“不得办理入库”的企业,请自觉向我委申明,并且不得申请资助。

  2.去年我委曾发布指南组织入库企业申报过该项资助,但因《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才发布,且规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因此,入库企业需提供2016年相关材料重新申请。

  3.入库企业已申请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的,可不用提供(四)至(六)的申请材料。

  4.申请材料中第(五)项要求提供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已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做过近三年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配合企业做好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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