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造假处罚情形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08-14 14:21

行政执法主体:杭州市科技局

行政执法依据:杭州市司法局关于确认杭州市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公告(杭州市司法局公告2019年第1号)

行政执法事项:

浙江省国家<a href='http://www.gaoxinsq.cn' target='_blank'><u>高新技术企业认定</u></a>材料造假处罚情形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处罚

法定依据:

1、《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骗取项目和奖励的处罚

法定依据: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项目和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该项目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定依据: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前款所列各项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法定依据: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费诊断

提交信息后,专家一对一诊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