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暂行规定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08-07 10:28

海口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促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和《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12〕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范围:在园区注册并纳入统计、依法在园区纳税六个月以上且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成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评审小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济和科技局。

第四条 奖励额度: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第五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具体申报流程以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其中奖励范围和奖励额度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逾期未申报视为企业自行放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用工等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涉嫌与公职人员相关违纪违法和腐败案件的;

(四)未按时报送园区各项经济统计报表的。

第七条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经查明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等重大问题,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权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将其上报纳入海南省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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