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专项审计之技术性收入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0-08-05 09:24

  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和产品收入一样,企业提供技术性收入需要同时符合三项条件,才能认为是高新技术服务收入: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当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技术性服务必须是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创新成果对外提供服务;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必须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关联。

高新企业专项审计之技术性收入

  技术性收入审计重点

  技术转让该项技术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准,审计时会检查相关合同或者协议、财产转移手续和收款记录;

  对应当年内完成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研究开发等合同,检查是否及时、完整地确认收入,审计时会检查包括相关合同或者协议、财产转移手续和收款记录;

  对于存在跨期劳务、完工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服务等合同,检查是否采用履约进度法确认收入(以前叫“完工百分比法”),检查包括相关合同等书面记录,并关注履约进度的确认方法是否合理等问题。

  获取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包括辅助账在内的明细账,复核加计扣除是否正确,并与技术性收入明细账合计数复核是否相符,检查上述收入是否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施实质性程度:如高新技术服务收入波动情况,分析波动趋势原因是否正常;本期主要技术性收入毛利率与上期比较,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针对毛利率异常的技术性收入,关注其成本是结转是否正常,检查相关销售合同等书面协议;

  抽取与技术性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检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发票、发货单、销售合同等相一致。

  审计风险点

  1.对于技术性收入,企业未能准确分类及分类有错误,相应成本归集项目混乱。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了高新产品(服务)和传统产品(服务)收入两块。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包括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块。通过过自主研发、外购等方式取得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与技术有关的转让、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研究开发的收入很难以一句话来说明是属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技术性收入的会计确认需要视情况进行分析:

  在涉及技术转入时,该类收入损益属于“资产处置损益”:技术转让对应的“成本”通常以账面价值表示,处置损益以处置金额与账面价值倒挤。

  受托研究开发技术,并不直接形成其自有的无形资产或者是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应收入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在技术转让同时,为研发活动受托技术在转化过程中耗费是以销售成本方式实现,而不是归属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

  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技术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等服务的情况最为复杂,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实施许可并不是一个层次的东西。收入准则对企业向客户授予技术类的知识产权认为是企业日常经营业务,常见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这类情况在软件行业尤为明显——售出软件产品同时授权许可的情况比较常见,软件授权许可归属收入准则核算。

  2.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收入核算复杂性不了解,导致对产品收入、技术性收入金额计价判断存在风险。

  比如,软件企业对于取得计算软著证书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核算上分开核算软件和硬件部分,对外销售时或者是参与高企认定时,也把高新产品硬件部分撇开,结果造成高新产品收入虚减。我们认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包括软件和硬件,嵌入式软件本身不能单独销售,必须和硬件一起才能构成产品对外销售;软件和硬件分开做法,只是针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要求,嵌入式软件整体都应当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3.对交易性质、技术性服务内涵不了解,混淆咨询服务和受托研发。

  企业对其他公司自主研发的某个项目提供相应的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研发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归类时将其作为受托研发或者是合作研发,这类费用在自主研发方是作为设计费用的。以上情况的发生,根本原因是对交易性质、技术性服务内涵的不了解,建议以合同内容实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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