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吗?

文章出处:高新认证机构发布时间:2021-06-18 10:5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没有直接关系,无论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只要不属于以下六大行业,都可以加计扣除。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商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商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历经经营租赁方法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水、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销费用。

(5)新商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试验、勘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材料费、材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商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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